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优化实验教学资源,提升实验教学水平和规模效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隶属学院或依托学院管理,主要开展本科实验教学、创新创业(含第二课堂、学科竞赛等)实验、科研训练、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要满足本科人才培养的实验教学需求,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和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实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
第四条实验室设置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开放共享,综合高效、平台优先。
第五条依据学科、专业及课程组(群)特点和分类,原则上各学院设置一个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中心下设功能实验室(实验教学平台)。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六条实验室设置的依据:实验室按课程属性分为基础(含学科、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室两类;学科基础课实验室及跨学院的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一般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大类设置,以全校专业共享的实验教学平台为主;专业课实验室一般按专业大类设置,以服务同类专业课程(群)的功能实验室为主。
第七条实验室设置的条件:
(一)有完善的建设规划和长期稳定的实验教学任务,有饱满的实验教学工作量;
(二)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
(三)有与实验教学任务要求相适应的实验用房、仪器设备、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等;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并且有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的水平和能力;
(五)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等;
(六)具备开放的条件与运行机制。
第三章实验室管理机制
第八条实验室实行以“学校为指导、学院为主体”的两级管理体系。学校实验室工作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教务处是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实验室工作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负责,实行学院领导下的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批实验中心的设置与调整,备案功能实验室(实验教学平台)的设置与调整;
(三)组织制定、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仪器设备经费、运行经费预算,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检查、督促各学院实验室中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建立实验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制度,配合人事部门和学院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职称晋级、岗位评聘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建立实验室评估体系,定期开展实验室评估;
(七)实验室安全督查,做好对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实验用品、材料的计划、采购和供应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院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验室设置与调整方案、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效益考核等工作;
(三)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确保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实验室主任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四)负责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日常管理、建设与年度考核工作;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制定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和实验室安全。
第四章实验室主要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开展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教学资源建设。
第十二条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前准备,保障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对全校所有专业和师生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研制实验装置、开发软件、采集制作标本等。
第十四条开展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管理业务培训、进修等。
第十五条根据课程建设与发展需要,吸收教学和科研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比例,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加强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发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教学、设备、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为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五章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其中房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等费用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配备方案列入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申请、论证、立项、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第二十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要把对师生安全教育工作制度化,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实验动物要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及相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有毒物品、易烧易爆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发布的相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院实验中心设主任1人,聘期为3年,可以连任;教研室主任可兼任中心副主任;实验中心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要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和丰富的实验教学工作经验;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部)公开招聘和聘任,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实验中心主任津贴,由学院根据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分配。在岗位聘任和业绩考核中,根据工作业绩,实验中心主任可减免30%~50%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相关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开展实验室建设规划、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
(二)组织完成实验教学工作任务,开展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
(三)开展实验课程建设,包括编制教学大纲、优化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建设与选用教材及课程资源等;
(四)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做好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五)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管理业务培训、进修及岗位考核等;
(六)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在实验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考核评估,由学院、实验中心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制定。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学校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宏观指导,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学院(部)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各学院(部)每年要对所属实验中心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以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实验中心主任履行职责和实验室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效果。考核结果作为实验中心主任聘任、解聘、津贴发放以及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优秀实验室主任、实践教学优秀奖等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实验中心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部)年度预算,学院应给予实验中心相关经费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农业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